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蘇有志/扼腕攘臂誓言抗日

蘇有志生於台南廳大目降街(台南縣新化鎮),土名觀音廟三五五番地,為遜清武秀才蘇先訓的從兄。其父名為振芳,是當地大事業家,生子三人,有志排行第三,故人稱之為「三頭」。

如論及蘇有志的先人,並非後人所想像的富有。據傳其先祖一輩貧困異常,逼得其祖母忍辱他適,有志的父親在七、八歲時,便到大目降戴某餅店打雜,以求得三餐之溫飽,經過十幾年的耳濡目染,振芳盡得戴某餅店糕餅師傅的真傳,大可出師另闖一片天空,故在他二十一歲時,辭職返家。老闆見其平時老實忠厚,工作勤快,臨走時,塞給他一包二十塊錢的紅包當獎金。

沒想到這二十塊錢竟然造就一位家喻戶曉的大實業家。

話說振芳以這二十元,向戴某餅店採購大眾化的糕餅,然後大街小巷吆喝叫賣,並將當天所賺的銀兩儘其可能地向糖部購進老糖儲積起來,不敢隨便浪費一分一毫。等到生活稍寬裕之時,召集伯叔兄弟商量,迎回老母逢養,鄰里故舊皆稱讚振芳為「蘇家孝子」。振芳自幼過著清困的生活,如今雖有少許成就,完全是白手起家,勤奮工作所得,他抱持著:「錢要花在刀口上,絕不作無意義的浪費」,表面吝嗇,但內心度量寬廣,時常輸財濟貧,暗中幫助需要幫助的人。

振芳育有三子,孩子長大後,分別為他們創業,例如:將「振福布店」交由第二子蘇福主持;「振香藥房」由其女婿負責;將糖部及魚塭交由第三子蘇有志經營;他自已則繼續經營老本行——「振芳餅店」。

振芳的三位兒子中,有志是個中佼佼者,由於他具備天生生意頭腦,事業蒸蒸日上,數年之後,糖部發展為十三處之多,魚塭及附屬田園達五百餘甲,並在台南草花街及焦吧哖兩地,各開設山產商行。

有志有乃父之精神,溫文儒雅,富而不驕,有「人飢已飢,人溺己溺」之美德,碰著貧困之人,定解囊相助,鄰里咸頌之,人稱「三頭」。據傳:當時有一村落曰「桄榔腳」(那拔林牧場),盤據一群土匪,任意搶奪過往行人,但如說:此為「三頭」之貨,定安然過關。

日政府慕其名,聘為台南廳參事,不久又被推為全省十二大企業家之一,獲晉府參加全省企業大會。民國元年招集碾米業者,共同創立規模宏大的米穀公司,對國外輸出米穀,賺取外匯。此米穀公司之工廠,每天可生產每包一百五十公斤的糙米百餘包,有志事業經營得法,居然成為台南廳下屈指可數的巨賈。

不久,有志被日商騙買「東新株」的股票,由於不諳股票之操盤,終負大虧,不得已變賣所有田園,以償還日商債務,自此種下有志對日人的反感。

有一傳聞:台南西來庵(即亭仔腳王爺廟)有一乩童,姓劉名抱,大目降人。有天夜裡在睡眠中,劉抱聽到砳砳的靴聲,展眼一望,始知王爺顯聖光臨,劉抱不敢怠慢,即刻進廟一探,但見桌上「桃枝」竟自在桌上寫字,劉抱急往街上,聘請遜清舉人王藍石到庵解字,王舉人解完字後,「桃枝」才跳回原位。劉抱將此神蹟告之西來庵董事之一的蘇有志,有志正逢股票慘跌,所有田園皆變賣償還債務,內心「鬱卒」,極需找尋精神寄託之時,碰此神蹟,馬上趕回西來庵,以「大碟」(皿)為聖杯,請教神明「事業」及「抗日」等心事。說也奇怪,大碟落地,竟然毫髮無傷,所問之事竟與冥冥所料相吻合,因而其志益堅,益加相信西來庵神明定能助其一臂之力。

民國三(一九一四)年三月,余清芳以邱九名義在台南府城開設「福春號碾米廠」,表面經商,暗地出入各齋堂,從事遊說抗日情事。此期間和西來庵董事蘇有志相識,有志痛恨日人拖垮他的事業,兩人一拍即合,遂成莫逆知交,透過有志的介紹,余清芳又認識也是西來庵董事之一的大潭庄名門鄭利記,三人常集於庵內,每言及日人暴政,扼腕攘臂浩嘆不已,久之形成共識,共推余清芳為主,暗中糾集有志之士,誓言推翻日人統治。

為喚醒台灣人的民族意識,有志藉西來庵神明的指明,以及他自已的親身體驗,有意無意中將響應祖國,倡言抗日革命的理念,傳達給信徒,並大募建國基金。民國四(一九一五)年,事機洩露,竟被台南警務課發覺,蘇有志、王舉人同時遭緝捕。經日人偵測,叛定此案為反日組織,主腦人物除蘇有志之外,尚有余清芳、江定、羅俊等人。

依日方判決書所言,蘇有志的罪證如下:

「被告蘇有志,係西來庵主持者,掌理一切廟務。曾經於大正三年二月前,與被告余清芳相識。同二月(農曆一月)間,會晤被告余清芳、張重三等二名於西來庵,共議前列計謀(推翻日人統治),為籌備舉事,以廟建醮為藉口,捐募香火,以充軍用資金。且夥同左列被告鄭利記、王藍石、盧乙、陳清吉等,偽造神詔,並參與謀議以神道為號召,招募信徒為同志等等,幫助被告余清芳。」(日政府民法第三八○號余清芳等一百八十二名起訴案)

「被告蘇有志,在其居庄積有可觀財產,且頗有名望,任職廳參事多年,後逐漸演變至傾家蕩產,成為西來庵之虔誠信者,致在掌管該廟事務之際,於去年二月間,受同廟信徒素來面識之余清芳之勸,致贊同其所策劃之暴動計劃,亦與鄭利記一再磋商結果,決採如下步驟:先逐漸勸募該廟信徒,隨即納為黨員,藉籌募該廟建醮費名義醵集黨費,然從開始行動。並與被告鄭利記、盧乙、陳清吉等人共事問佛,而後稱山中有寶劍,並已得神詔,余清芳應受領此寶劍等語,並設法招募黨員,由被告本身募得王班、謝江淵等黨員數十名,徵收黨費亦達千餘圓之鉅。」(日政府民法第五二一號臨時法院判決書)

同時被臨時法院判處死刑的有:余清芳、蘇有志、張重三、鄭利記等。

和蘇有志同遭緝捕的王藍石則判無罪,其理由為「被告王藍石,保有舊清國政府治下之文舉人學位,領台後,開辦私塾書房,從事教育子弟,亦以西來庵信徒出入該廟,凡每月三、六、九降乩之日,必定參拜該廟問神,以判定佛字為其例行工作。於前述對余清芳之問佛之際,可認為亦曾有從事判定佛字之事實,惟對於曾贊同並入黨本案暴動計劃之公訴事實,則其證憑有所不足。」(日政府民法第五二一號臨時法院判決書)

蘇有志和余清芳於民國四(一九一五)年九月二十一日,同被判死刑,九月二十三日,被執絞刑於台南監獄,享年五十五歲。

 

文字來源:

http://www.naes.tn.edu.tw/~tust/old/book/book(1)/book(1)-4-4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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